(2015)仓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仓行初字第192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投资人刘国炜。委托代理人古希航,该网吧工作人员。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武成,局长。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兰舟网吧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静平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