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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阮涛涛。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