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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东海与王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海,王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陈东海,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被告王常清,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海与被告王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海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