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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廉某某诉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639号原告:廉某某,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廉某某,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其余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萃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