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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赵佩南与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佩南,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赵佩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晓转,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赵佩南与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赵佩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佩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佩南撤回对被告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佩南负担。审判员  朱春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