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中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中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931号原告临沂中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红旗路交汇处金鼎国际广场2335室。法定代表人焦剑,总经理。被告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楼西区3号楼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临沂中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焦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焦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