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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姚现祥诉张云法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现祥,张云法,张云帅,张景文,王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31号原告姚现祥,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张云法,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云帅,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景文,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苓,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现祥与被告张云法、张云帅、张景文、王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云法所有的临罗权证罗庄区字第00011XXXX号房屋一套以及被告张云帅所有的鲁Q8XX**号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云法所有的临罗权证罗庄区字第00011XX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张云帅所有的鲁Q8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