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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5-4]2号楼2层206A室。法定代表人韩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邢天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现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