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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符永全与麦志秦、冯惠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5号申请执行人符永全,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麦志秦,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冯惠琼,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符永全与被执行人麦志秦、冯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清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440元,但两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98.34元,另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8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