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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来红阳、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红,来红阳,王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李建红,无业。被告来红阳,无业。被告王秀,个体。原告李建红诉被告来红阳、王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红、被告王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来红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红诉称,2012年6月9日,二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6万元,同时被告来红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天原告去农业银行将36万元打入被告来红阳之妻王秀卡内。2014年5月23日被告王秀通过网银转账还款20万元,并答应剩余借款于春节前全部还清。2015年2月16日王秀通过银行转账只还款1万元,至今还剩15万元没有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秀辩称,我没有见过借条,2014年10月原告去我家找我,才把事情和我说了一下,我和我舅舅核实了这个事情,我舅舅是我老公借钱时候的知情人,钱还的剩下15万元了。我从来没有说过不还原告钱,只是没有现金,我说拿车来抵,原告不要,原告说多次索要我不给钱,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来红阳与王秀系夫妻关系,被告来红阳于2012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3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日,原告通过妻子柏宝琴的账户(62×××80)向被告王秀的账户(62×××10)汇款36万元。被告来红阳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还款20万元,被告王秀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还款1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来红阳所写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的取款业务回单、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卡资料查询;李建红与柏宝琴的结婚证;来红阳与王秀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来红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亲自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王秀的账户实际转账36万元,已将全部借款交付二被告。之后,被告来红阳、王秀向原告还款共计21万元,尚欠15万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红阳、王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李建红欠款十五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来红阳、王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亚     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