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玉忠与李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忠,李全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03号原告王玉忠,居民。被告李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忠与被告李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