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华军与邱小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华军,邱小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韩华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小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华军诉被告邱小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韩华军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