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廖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史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荣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原、被告的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6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即使在共同生活中出现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