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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恢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加胜与王素霞、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胜,王素霞,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恢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王加胜。被执行人王素霞,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王素霞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胜与被执行人王素霞、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加胜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王素霞丈夫、王某之父XXX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城支公司的理赔款10000元扣划至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0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