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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王富生、张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王富生,张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鱼峰路68号鱼峰山商业城2-108号。负责人林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梅,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慧,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富生。被告张翠云。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富生、张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曾麟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富生、张翠云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