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吕建平与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喜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平,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喜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吕建平。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翠园街722号。法定代表人高磊。被告徐喜增。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平与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喜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力新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第12.2款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由保定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该由贵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力新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原告吕建平与被告徐喜增的合同,且该案为租赁合同,吕建平与徐力新、徐喜增双方于2011年8月4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故本案应由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燕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彦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