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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成苏与倪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苏,倪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丁成苏。委托代理人武耀。被告倪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苏诉被告倪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苏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夫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