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景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路祥,陈景锋,陈文龙,陈孟奎,陈洪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陶绪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路祥。被告陈景锋。被告陈文龙。被告陈孟奎。被告陈洪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市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景锋、陈文龙、陈孟奎、陈洪义、陈立江、冯建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