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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爱清与郭金英、刘东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清,郭金英,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李爱清。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金英。被告刘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清诉被告郭金英、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清撤回对被告郭金英、刘东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李爱清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