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68号原告:刘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