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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75-2号原告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负责人安和平地址:咸阳市永寿县监军镇永安村四组被告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俊川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蜀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永寿永安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杨玉婷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