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磊军与曾涛、刘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军,曾涛,刘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702-1号原告:黄磊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李芝荣、吴深权,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涛,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刘小川,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磊军诉被告曾涛、刘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磊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曾涛相当于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分别由原告黄磊军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建设花园38幢401房及车房作诉讼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磊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曾涛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告曾涛在中山市劲达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股权份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冻结被告曾涛在中山市友达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10%的股权份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查封原告黄磊军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建设花园38幢401房及车房[土地证号:国(2001)2335**;房产证号:C0××25]。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原告黄磊军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