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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婷与王远权,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付勤,王远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352号原告陈婷,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文卓(特别授权),男。被告付勤,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王远权,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陈婷与被告王远权,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婷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远权,付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婷诉称,被告王远权、付勤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2日被告王远权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陈家坪南方汽修厂资金周转,并出据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及年利率按2分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要求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远权、付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王远权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陈婷处借得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婷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用于陈家桥南方汽修厂的资金周转,年利率为2分,借款一年,借款日期2014后4月12日,于2015年4月12日前还清。如果本人与付勤离婚后与付勤无任何关系。借款人:王远权2014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婷多次催收未果。另查明,王远权、付勤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重庆xxxx银行个人业务取款回单、婚姻登记查询信息、民事保全费用发票等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王远权向、陈婷借款40000元,有王远权出具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王远权至今未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王远权、付勤系夫妻,应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故对陈婷要求王远权、付勤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婷与王远权在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12日至2015年4月12日,并约定了利息为年利率2分,因此,对陈婷要求支付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分计算还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远权、付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婷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0元,由被告王远权、付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李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