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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户仕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8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户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在温州做生意时相识,2013年6月3日及2013年6月8日被告以为其���亲看病为由,两次向原告借钱,每次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2013年6月12日被告又以其母亲病故下葬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给其汇款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被告户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户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3日被告户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现欠王某某伍仟元(正)5000,户某某,2013年6月3日”,2013年6月8日被告户某某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现欠王某某伍仟元(正)5000,户某某,13年6月8号”,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5年5月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借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户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春代理审判员  钱 奎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