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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春洪与谢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叶春洪。被告谢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洪诉被告谢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叶春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