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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花纯与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雷,花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2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雷,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希文,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伟,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纯,居民。上诉人马雷因与被上诉人花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5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雷的委托代理人马希文、王业伟,被上诉人花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马雷和徐子迎于2013年12月21日向花纯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三个月,利息3分。逾期不还,以张楼村安置房A栋1107号房作抵押。徐子迎马雷2013.12.21”后因马雷、徐子迎未偿还上述借款引起纠纷,花纯请求判令马雷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花纯认为原约定月利率3%较高,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除利息约定外,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花纯要求马雷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花纯认为原约定月利率3%较高,现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马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花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马雷负担。上诉人马雷对原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1、2009年12月21日借据成立但未生效。上诉人未收到借款,被上诉人虽提交借据,但没有提交转帐凭证,不能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2、原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权和举证权,程序违法。上诉人未收到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并不属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花纯答辩称:借款是徐子迎介绍的,马雷在其办公室收的钱,徐子迎在场,现要求马雷本人到庭。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履行;2、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最基本的证据,既是证明借款合意的直接证据,也是证明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借条的情形下,应确认借条的证明效力。本案中,根据马雷出具的借条“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结合徐子迎的陈述“现金交给马雷”,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借款的过程中履行了借款义务,双方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另外,对于庭审中,马雷又主张在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人,其不是借款人而是起证明作用的证明人。通过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借条可以看出,该借条上没有载明马雷系证明人的身份。况且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条本身就起到证明作用。没有必要也不需要让上诉人再给予证明。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问题。马雷上诉称未收到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权和举证权。经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马雷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4年11月21日邮政部门联系马雷因马雷拒收被退回。因此,上诉人拒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该文书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因此,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马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马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