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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与孙美丽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孙美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0031324-9法定代表人贺新祥,社长。委托代理人赵鸿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美丽,女,1961年3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以下简称京商合作社)与被告孙美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商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赵鸿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美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京商合作社诉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是我社依法筹建开发的住宅小区。2011年2月22日,我社与孙美丽签订《住宅分配协议》,我社按照约定的住房分配资格将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7XX号房屋(以下简称7XX号房屋)分配给孙美丽使用,但产权仍属于我社。孙美丽交纳了房屋使用费后,于2012年7月16日办理了7XX号房屋的入住手续。7XX号房屋楼下的6XX号房屋至今尚未进行分配。2013年4月,孙美丽开始对7XX号房屋进行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物业公司发现7XX号房屋的地板上开了一个约2平方米的大洞,孙美丽已将7XX号房屋与6XX号房屋打通,并私自把6XX号房屋的入户防盗门拆除,换上了新的防盗门。获悉情况后,我社一方面通过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制止其违法装修,一方面通知孙美丽单位与其沟通,孙美丽才停止了装修,但未进行恢复。2014年9月,孙美丽再次开始违法装修,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故我社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孙美丽立即停止侵害,停止对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XX号房屋进行违法装修;2、判令孙美丽立即将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XX号房屋恢复原状;3、判令孙美丽立即排除妨害,将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8号楼2单元6XX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我社;4、诉讼费由孙美丽负担。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是京商合作社依法筹建开发的住宅小区。2011年2月22日,京商合作社与孙美丽签订《住宅分配协议》,京商合作社将位于和韵佳园8号楼2单元7XX号房屋(以下简称7XX号房屋)分配给孙美丽使用,孙美丽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住房使用费共计765600元。7XX号房屋产权仍属于京商合作社。2012年7月16日,孙美丽办理了7XX号房屋的入住手续。2013年3月28日,孙美丽与和韵佳园物业管理单位北京实创上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宁庄和韵佳园装修协议》,对7XX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签署《装修保证书》,认可为保持小区整体及物业外观划一整齐及遵守政府条例,所有门户以及建筑外观、室内结构部分在未获得物业部批准时不得有任何更改。2013年4月16日,物业人员巡视园区时发现孙美丽将楼下6XX号房屋客厅房顶打通,并将6XX号房门换锁。经物业劝阻未果。另查,6XX号房屋产权人系京商合作社,尚未分配居住。诉讼中,经本院赴6XX号房屋查看,6XX号房屋客厅中部有隔断墙,顶部已被打洞,与7XX号房屋相通,6XX号房屋内有装修材料、厨房贴有瓷砖,其他房间为毛坯,户门被水泥砌墙封堵、钥匙被换。孙美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京商合作社陈述、《住宅分配协议》、《安宁庄和韵佳园装修协议》、《装修保证书》、本院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孙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6XX号房屋是京商合作社之房产。孙美丽在装修7XX号房屋时,未经京商合作社同意,擅自将6XX号房屋客厅房顶打洞使两套房屋上下相通,侵害了京商合作社对房屋的占用、使用权利,亦使京商合作社的房屋受损严重。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孙美丽应当就其违法装修行为给京商合作社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现京商合作社起诉要求孙美丽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孙美丽停止侵害,停止对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八号楼二单元六XX号房屋的违法装修;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孙美丽将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八号楼二单元六XX号房屋恢复原状;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孙美丽将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和韵佳园住宅小区八号楼二单元六XX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北京市京商住宅合作社。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孙美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孙美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郝 蓬审 判 员  王小云代理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