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黄国志、丘明凤、黄永良、冯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住址: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法定代表人:庄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国志,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丘明凤,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黄永良,男,汉族,住从化市。被执行人冯广才,男,汉族,住信宜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黄国志、丘明凤、黄永良、冯广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黄国志、丘明凤、黄永良、冯广才没有按照该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30889.66元及此款利息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元、执行费481元),根据本院民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丘明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已依法扣划李炎的银行存款20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其表示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不需要向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