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忠民与周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忠民,周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胡忠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周琴琴,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忠民诉被告周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琴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琴琴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忠民撤回对被告周琴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胡忠民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