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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异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居彦与刘玉光、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居彦,刘玉光,王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71号异议人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黑林镇清河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波,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居彦。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光。被执行人王朝霞。本院在执行居彦与刘玉光、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异议人资产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居彦称,法院依法查封的资产属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虚假转让,行为无效。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居彦与刘玉光、王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059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刘玉光、王朝霞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沟屋村东“清河湾庄园”全部财产(包括东至青口河上游河道、西至机耕路、南至水泥路、北至青口河上游河道,占地约30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4000立方黄沙、房屋、树木、饲养的动物以及有关的经营设施等财产)。执行中,本院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以上述资产系其所有,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查封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系财产权属纠纷,异议人可通过诉讼解决。故异议人申请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赣榆县清河湾庄园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