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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时雨飞与李学仲、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陈台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雨飞,李学仲,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陈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时雨飞,居民。被告李学仲,居民。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陈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陈台村七组。原告时雨飞与被告李学仲、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陈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确认权纠纷一案,原告时雨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雨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