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跃利与王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跃利,王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41号原告齐跃利。被告王会平。原告齐跃利与被告王会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跃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跃利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五万元整,当时约定使用期限半年,按贷款利息负担。该款到期后,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先是说,再过一段时间就还,可是现在被告连电话都不接。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被告王会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王会平向原告齐跃利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齐跃利现金(50000)伍万元整借期一个月。借款人王会平2014年10月22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属于违约,现原告齐跃利主张被告王会平偿还该笔借款,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应当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第二日(2014年11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会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跃利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会平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