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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何继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何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843号原告王x,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何x,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原告王x(下称原告)与被告何x(下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受被告雇佣在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区黄骅昆洋商城安装玻璃护栏,双方约定日工资28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有:7月2日-9月7日共39.5天、9月9日-9月30日共22天、10月共4天、11月共9天,共计74.5天×280元/天,20860-7500=13360元。后,双方因劳务费的支付发生纠纷。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3360元,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称原告只为其干了35天的活儿,工钱已经结清。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劳务费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元,由被告何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冠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