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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与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54号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委托代理人:陈楚龙。张忠平,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平,董事长。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董事长。被告:刘丽平。被告:叶真祥。被告:郑勇。被告:叶艺兴。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为与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为500万元,缴纳保证金200万元,敞口为300万元。该笔款项由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刘丽平、被告叶真祥、被告郑勇、被告叶艺兴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履行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借款,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7月31日替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3013478.5元。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偿后,根据其与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2014年7月21日,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承担担保责任向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总计270万元。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现要求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并要求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均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副本、保证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反担保保证合同、银行进帐单、证明、还款协议、收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各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担保并代偿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自愿为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故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诉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代偿款270万元。二、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各就上述应还款项中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对原告玉环县珠港螺纹工具厂的承担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告玉环县永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刘丽平、叶真祥、郑勇、叶艺兴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林爱文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