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康与方波、张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95号本院2015年7月28日对原告张康诉被告方波、张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7页至第8页“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71631元应由方波与张毅连带赔偿。即方波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71201元(71631元-10000元+95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为“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81631元应由方波与张毅连带赔偿。即方波对于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81201元(81631元-10000元+95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8页“二、被告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康71631元;三、被告方波对于张毅赔偿款项中的712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为“二、被告张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康81631元;三、被告方波对于张毅赔偿款项中的8120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茆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