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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鸿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万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孟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鸿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万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孟顺,吴铭强,孙美莺,黄琳,朱光盛,赖碧英,赵子锦,林丽华,苏华,林莎,黄如震,赵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詹惠妹,行长。被执行人福建鸿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光盛,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万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铭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孟顺,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铭强,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孙美莺,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琳,女,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朱光盛,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赖碧英,女,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子锦,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丽华,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苏华,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莎,女,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如震,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桂芳,女,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鸿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德市万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石孟顺、吴铭强、孙美莺、黄琳朱光盛、赖碧英、赵子锦、林丽华、苏华、林莎、黄如震、赵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