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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黎启亮申请执行陈子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启亮,陈子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黎启亮,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大姚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陈子娇,女,成年人,汉族,大学文化,丘北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61号黎启亮与陈子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