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黎启亮申请执行陈子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启亮,陈子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黎启亮,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大姚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陈子娇,女,成年人,汉族,大学文化,丘北县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61号黎启亮与陈子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