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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彬与卢玉兰、但如佳、胡菊香、但丁、但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彬,卢玉兰,但丁,但如佳,胡菊香,但功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方彬,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公务员,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卢玉兰,女,197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职工,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但丁,男,1990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协警,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但如佳,女,2007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学生,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胡菊香,女,194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但功保,男,193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方彬与被执行人卢玉兰、但如佳、胡菊香、但丁、但功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且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向5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玉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卢玉兰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