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玉吉、刘文杰与文加林、魏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吉,文加林,魏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吉,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官家嘴镇官家嘴村7组,现住景洪市华信首座118号。被执行人文加林,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永红村易家湾24号,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魏莲花,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现住景洪市山水林溪小区565幢。张玉吉、刘文杰与文加林、魏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吉刘文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合计51184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文加林、魏莲花财产已经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成琼执行员 张海云执行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