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与卓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卓大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经营者:金灯爽。被告:卓大利。原告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诉被告卓大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五金材料款计人民币962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大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计人民币926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卓大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玉环县城关金爽装璜五金材料店材料款计人民币926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卓大利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