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孝军与被告赵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孝军,赵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牛孝军,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赵晰,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孝军与被告赵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孝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孝军对被告赵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孝军撤回对被告赵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牛孝军负担。审判员 李名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