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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勇与段明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段明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江勇,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七连职工。被告段明军,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七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与被告段明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勇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勇负担。审判员  罗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