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勇与段明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段明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江勇,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七连职工。被告段明军,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一团七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与被告段明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勇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勇负担。审判员 罗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