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彭忠福与余国珍,彭忠英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福,余国珍,彭忠英,彭忠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90号原告彭忠福,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国珍,女,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忠英,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彭忠兰,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彭忠渝,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忠福与被告余国珍、彭忠英、彭忠兰、彭忠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忠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忠福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忠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忠福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