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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867号原告仇某某,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被告仇某,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