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仇某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867号原告仇某某,女,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被告仇某,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汨罗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