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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上诉人马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审判人员高勇不具有审判资格,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