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马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上诉人马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审判人员高勇不具有审判资格,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发回献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