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迎宾大道与龙源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广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粱瑞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贵程,男,汉族,1990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北路建一三分公司2号楼1单元603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号新新家园*号楼*单元。负责人范学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申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经焦作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损失一次性赔付共计6000元;贵程一次性赔偿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瑕疵损失5000元。上述涉及款项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调解协议书三方签字后生效,申请人焦作市宏海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其他诉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