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良勇与许卫艺、许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勇,许卫艺,许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杨良勇,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白羊溪乡毛坪村一组。被告许卫艺,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许少伟,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良勇与被告许卫艺、许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良勇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良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良勇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