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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丁某某,男,1982年1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丁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丁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对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