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6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莫某某,女,壮族,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新兴县,现被注销户口。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双方并无争吵,至2004年9月,被告把户口本中自己的那一页撕毁后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原告多次寻访被告未果。被告长年外出不归,与原告分居已十多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无与被告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莫某某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到庭予以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9日在新兴县原集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曾于2004年7月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儿子在出生当天死亡。2004年9月6日,被告离开原告外出。原告多次寻访被告未果,双方至今无共同生活。2012年7月28日,被告莫某某被新兴县公安局六祖镇派出所注销户口。2015年4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新兴县六祖镇洒落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莫某某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双方长期缺乏联系与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2004年离开原告外出后,双方至今无共同生活。故此,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振昌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人民陪审员 练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