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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79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阮浩,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阮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明知“小费”系贩毒人员,仍帮“小费”招揽生意,并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社区宝马会边上夏某的出租房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2、2015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明知“小费”系贩毒人员,仍帮“小费”招揽生意,并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社区宝马会包厢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供述,证人夏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相应顺延,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